上一頁 灣區就業資訊 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8月23日宣佈了《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自2018年7月28日起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 倘澳門居民受僱於內地公司,而勞動合同是在內地簽訂,則適用內地法律,受內地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倘在本澳簽訂勞動合同,僱員只是被派到內地工作, 原則上該僱員受本澳的法律保障,即適用本澳的《勞動關係法》以及其他的社會保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澳門的《勞動關係法》 來源:澳門法務局 回到頁首 previous5月4日起,“通琴號”新開金融島線路next灣區創業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