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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就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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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8月23日宣佈了《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自2018年7月28日起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

倘澳門居民受僱於內地公司,而勞動合同是在內地簽訂,則適用內地法律,受內地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倘在本澳簽訂勞動合同,僱員只是被派到內地工作, 原則上該僱員受本澳的法律保障,即適用本澳的《勞動關係法》以及其他的社會保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澳門的《勞動關係法》

來源:澳門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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