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引領型企業實質性運營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精神,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打造成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門特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空間、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示範、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新高地,促進引領型企業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發展,提升合作區綜合實力和競爭力,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引領型企業是指符合合作區產業發展方向,註冊地、稅務徵管關係在合作區,並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在合作區銀行開設單位存款賬戶,且在合作區的年度營業收入及經濟貢獻滿足一定條件的法人或具有獨立核算資格的非法人組織。引領型企業分為:
(一)示範引領型企業:上一年度為世界500強企業,或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10億元且經濟貢獻不低於1億元的企業;
(二)綜合引領型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且經濟貢獻不低於3000萬元的企業;
(三)成長引領型企業:上一年度經濟貢獻不低於500萬元的企業。
第三條
實質性運營
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合作區,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實質性運營條件的企業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綜合性優惠
符合條件的引領型企業及其聘用的員工享受《總體方案》中公佈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優惠措施:
(一)對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企業符合條件的資本性支出,允許在支出發生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
(三)對在合作區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對在合作區工作的境內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徵。
第五條
經營扶持
對於符合條件的引領型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經營扶持:
(一)運營扶持:對示範引領型企業、綜合引領型企業和成長引領型企業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每年分別給予2000萬元、600萬元和100萬元的運營扶持。
(二)營收增長獎勵:引領型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較前一年度保持正增長的,按照以下標准給予營收增長獎勵:
1.示範引領型企業以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為基數,年度營業收入每增加2000萬元,給予50萬元獎勵,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萬元;
2.綜合引領型企業以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為基數,年度營業收入每增加1000萬元,給予20萬元獎勵,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500萬元;
3.成長引領型企業以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為基數,年度營業收入每增加500萬元,給予10萬元獎勵,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上一年度新設立或遷入的引領型企業申請本款獎勵的,不受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較前一年度保持正增長的限制,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出認定基數的部分計算獎勵。
(三)使用外資獎勵:引領型企業年度實際使用外資(包括外國及港澳台投資,以納入合作區統計數據為準)1000萬美元以上的,按實際使用外資額的1.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最高獎勵不超過2000萬元。
企業實際使用外資額折合成人民幣的匯率,按外資到賬日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市場匯率計算。
第六條
人員聘用扶持
引領型企業上一年度聘用員工人數超過企業往年聘用員工人數最高值的,每增加10人,給予15萬元扶持。單個企業年度人員聘用扶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企業聘用員工人數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參加社會保險,並在合作區實際辦公的人數核算。
企業上一年度聘用員工人數和企業往年聘用員工人數最高值,以企業當年十二月份聘用員工的數值為準。
第七條
貸款貼息扶持
引領型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用於日常經營的,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30%予以貼息扶持,若貸款利率低於LPR的,按實際利率的30%予以貼息扶持。單個企業年度貼息扶持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八條
併購獎勵
引領型企業併購合作區外企業,單個項目併購出資1億元以上的,按該出資額的1%給予併購獎勵,單個企業年度最高獎勵1000萬元。被併購企業需將註冊地址遷移至合作區,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並承諾五年內不遷出。單個項目併購只能申請一次併購獎勵。
第九條
辦公用房扶持
對在合作區租賃辦公用房用於辦公或者研發的引領型企業,參照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估價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60元/平方米/月且不超過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價格及評估價;符合條件的澳資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70元/平方米/月且不超過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價格及評估價。補貼面積為人均最高不超過15平方米,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參加社會保險並在合作區實際辦公的人數核算。每家企業年度租金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對同一企業最多可連續補貼36個月。在享受補貼期間,企業不得對外(轉)出租和改變房屋用途。
引領型企業在合作區購置辦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自用辦公或研發的,按購房款的2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累計獲得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補貼資金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發放。企業須承諾購買的辦公用房自用辦公,不得空置且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十年內不改變房屋用途、不轉讓或對外出租。
第十條
世界500強總部落戶扶持
世界500強企業總部落戶合作區(含首次認定)且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給予一次性2億元的扶持。從珠海市遷移至合作區的企業不享受本條扶持。
第十一條
澳資企業扶持標準
引領型企業為澳資企業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獎勵和扶持金額按照規定標準的1.2倍執行。
第十二條
配套服務
引領型企業高管及高端人才在戶籍遷移、子女就學、出入境、居住、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方面可享受便利服務。
組建引領型企業服務團隊,協助引領型企業辦理各類政務服務,提供政策諮詢、項目申報、投融資、人才培訓、人才招聘、交流合作、資源對接、市場信息等服務。
第十三條
資金管理
合作區每年在預算中安排設立引領型企業發展扶持資金,鼓勵扶持引領型企業發展壯大。資金來源於經認定的引領型企業對合作區的經濟貢獻。獎勵和扶持資金應當優先用於企業的技術研發、品牌建設、市場拓展、人才引進等有利於企業提升能級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其它說明
本辦法與廣東省、合作區其它扶持政策相關規定有重複、交叉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從優、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扶持外,引領型企業按照本辦法可享受的獎勵和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在合作區留存的經濟貢獻。
企業申請本辦法獎勵和扶持時應承諾自獲得最後一筆獎勵和扶持資金年度起五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稅義務。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獎勵和扶持資金。符合納入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台統計範疇的引領型企業應當配合合作區統計部門開展納統工作。
企業應當保留員工在合作區實際辦公的證明材料。如果企業實際辦公人員未達到要求,則企業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扶持或獎勵。
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設立或經合作區金融發展局認定的金融企業和金融類企業不適用本辦法。其相關獎勵和扶持措施,由合作區另行製定。
企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失信名單的,不得被認定為引領型企業。企業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扶持資金的,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取消其享受本辦法相關扶持、獎勵的資格,停止兌現扶持、獎勵資金,並追繳已享受的扶持、獎勵資金,且五年內禁止其申請合作區任何形式的扶持、獎勵資金;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名詞定義
“辦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區內房屋規劃用途為辦公(含文化創意、科教研發、高新技術)且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含權屬證明書或不動產權證)的辦公場所。
“經濟貢獻”是指每年在合作區的增值收入、企業年度所得,以及購買境外企業提供的產品、服務及知識產權而代扣代繳境外企業所得、增值收入形成的直接經濟貢獻總額(不含因在合作區購買土地及在購買土地上新建不動產進行銷售或出租而形成的直接經濟貢獻)。企業年度經濟貢獻按相應所屬期計算。
“營業收入”包括企業在合作區的主營業務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以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納入合作區統計核算數據較低者為準(不含因在合作區購買土地新建不動產進行銷售或出租而產生的業務收入)。對合作區成立前已在橫琴註冊且在本辦法正式印發之日前已納入珠海市規模以上統計範圍的企業,視同已在合作區納統。
“世界500強企業”以上一年度《財富》雜誌公佈的榜單為準。
“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應為澳門特區居民或者在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非法人專業服務機構,且持股比例不低於25%。
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明確寫明“美元”外,其他均為人民幣。
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2021年為過渡期,該期間已享受《橫琴新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辦法》(珠橫新辦〔2014〕33號,以下簡稱《總部經濟辦法》)滿五年的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適用本辦法;未滿五年的企業,按照《總部經濟辦法》申請獎勵和扶持。
《總部經濟辦法》與《廣東自貿試驗區橫琴片區產業培育和扶持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操作指南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製定並實施。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來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發布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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