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善明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in Meng”及英文名為“Sin Meng Charit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不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金融中心16樓J室。
2. 經本會理事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是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慈善團體,宗旨為:
1. 關懷老人、幼兒、兒童及婦女;
2. 向患病者、傷殘人士、窮困人士、單親家庭、災難受害或其他有需要之人士提供輔導及服務;
3. 與其他機構合作,為社區提供各項服務,有需要時亦可向外地提供協助。
4. 促進並發展本澳與內地和海外團體的區域性及國際性學術培訓、交流和合作。
第五條
(工作列舉)
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尤其會推行以下工作:
1. 探訪老人院、幼兒院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2. 向有需要人士或機構提供協助,包括物質、金錢或任何形式協助;
3. 安排講座、會議以及進行各項社會活動使社會大眾關注澳門的慈善工作。
第六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 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入會資格及數目)
1. 本會會員有三種:普通會員、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
2. 對本會會務有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可成為各名譽及榮譽會員,但各名譽及榮譽會員均沒有投票權;
3. 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4. 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八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
2.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3.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 如逾期半年不交會費者,則停止一切福利及權利享受。
第九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2.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3. 支付入會費、年費及其他由本會有權限的組織所核准之負擔;
4.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其他組織的活動及發表任何的言論;
5. 禁止會員委託另一會員行使投票權。
第十條
(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
2. 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撤銷會籍;
3. 撤銷會籍是本會理事會的權限;
4. 若因發生違反責任之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第二款所規定的處分,期間長短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三章
機關及其權限
第十一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列舉)
會員大會尤其擁有以下權限:
1. 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其解任;
3. 通過資產負債表;
4. 解散本會;
5. 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所需的許可。
第十四條
(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即年會;
2. 經理事會議決或經超過半數的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3. 會員大會是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為之,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
1.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並設主席團主席一名、主席團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及秘書一名;
2. 上款的據位人均由出席代表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3.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席團副主席及秘書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及運作)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組成,永遠是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4. 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5. 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
(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權限:
1.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 計劃及舉辦本會每年度的慈善活動,作出預算,籌募活動所需的經費;
3.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5. 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6. 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7. 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表。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4.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以上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或由理事會授權給予第三者負責。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組成及運作)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組成,永遠是單數;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工作,另設副監事長、秘書長及秘書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予簿冊內,以供查閱;
6. 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第二十條
(權限)
監事會有權:
1. 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 稽核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監事會須派員參加每一次理事會議;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候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的有關規定補充。
第八章
第二十二條
(一般規則)
附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