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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跨境執業新規的疑問,解答都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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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管理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藥學技術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藥品零售單位執業備案管理規定》兩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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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部法規有哪些重要意義?有哪些亮點和創新?在新聞發布會上,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和合作區相關負責人就媒體代表提問逐一解答。

      問: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為合作區製定這兩部“小切口”立法有哪些重要意義?

      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雍靈: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橫琴總體方案》)把“推進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擺在重要位置,要求“強化法治保障”,規定“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出台這兩部法規,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履行特區使命、體現特區擔當,充分發揮立法試驗田作用,全力支持服務合作區建設。

      合作區實行的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新體制史無前例,為適應合作區新型管理體制,合作區立法需要構建多層次的立法體制機制予以保障。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會公佈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明確規定合作區根據改革發展需要,可以建議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合作區實施;可以提出調整或停止經濟特區法規在合作區適用的建議。根據全國人大授權決定和《立法法》的相關規定,經濟特區立法權的核心優勢是變通權,特別是在經濟領域先行先試、引領改革創新。按照《橫琴總體方案》的部署,合作區法治保障的核心目標是“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製度體系”。為此,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重點圍繞橫琴民商事領域規則對接銜接和為澳門居民在橫琴就業生活提供製度保障方面開展“小切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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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立法是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首次為合作區製定的兩部“小切口”立法,以“便利澳門醫療人員、藥學技術人員在合作區跨境執業”為切入點,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合作區範圍內實現與澳門民生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對推動合作區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製度體系具有重要的探索意義。

      問:請問這兩部法規有哪些亮點和創新?

      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雍靈:

      《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管理規定》主要創新和亮點主要是三點:

      一是拓展了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醫療機構執業新渠道。根據內地現行規定,澳門醫療人員在內地醫療機構執業有三種方式:

      1.通過考試、認定方式取得內地醫師資格;

      2.採取短期行醫方式獲得臨時資格(以下簡稱短期行醫),並限定為臨床、中醫、口腔三個類別;

      3.採取短期執業方式獲得臨時資格(以下簡稱短期執業),並限定為醫生、中醫生、中醫師等十二個類別。

      本次立法是在港澳醫師短期行醫、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短期執業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全面銜接澳門《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規定的十五類醫療人員,將內地現行法律法規中未涉及的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納入其中,規定符合條件的澳門十五種醫療人員在合作區註冊後,即可在合作區醫療機構提供與澳門醫療人員資格認可證書相符的醫療服務。

      二是便利澳門中醫生在合作區設立中醫診所。法規變通內地現行規定,允許在澳門從事五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生,具有澳門居民身份(包括澳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無需通過考試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只要符合在合作區執業相關條件,在合作區註冊後,即可在合作區舉辦中醫診所。

      三是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要求澳門醫療人員應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定期考核和進行繼續教育培訓,明確澳門醫療人員違反內地法律、法規、規章提供醫療服務的,按照內地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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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特別行政區藥學技術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藥品零售單位執業備案管理規定》主要創新和亮點也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創新澳門藥學技術人員在合作區執業方式。法規將現行的許可製變通為備案製,實現澳門藥學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與內地相關規則銜接,為他們跨境執業提供製度保障。

      二是創新澳門藥學技術人員在合作區執業的渠道。經合作區備案的澳門藥學技術人員,既可以受聘於合作區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單位,也可以申請藥品零售許可開辦藥店,有利於吸引澳門居民在合作區便捷就業和創業,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三是強化監管措施。考慮到粵澳兩地藥品法律法規等差別,法規明確規定澳門藥學技術人員備案前需要參加合作區組織的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備案;規定澳門藥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範,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對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提供藥學服務過程中出現違反內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按照內地相關規定處理,以撤銷備案和一定期限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的方式替代內地禁止從業、不予註冊的處罰,實現內地實施機構與澳門責任主體的銜接,確保法律責任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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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澳門醫療人員不熟悉內地法律法規,對合作區執業環境可能存在不適應情況,請問民生局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副局長馮方丹:

      新法規定“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已註冊的澳門醫療人員納入繼續醫學教育培訓範圍”。

      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已設立“琴澳醫療衛生培訓基地”,該基地的課程今年計劃加入內地法律普及的內容,歡迎澳門醫療人員報名參與相關課程。

      同時,今年琴澳醫療衛生培訓基地已順利通過澳門醫療專業委員會審議,成功獲得澳門持續專業發展活動(CPD)的認可,澳門醫師參與基地培訓可納入醫療人員CPD學分計算。

      按照新法規定,醫療機構也要加強對其所聘的澳門醫療人員開展培訓和管理,幫助其迅速適應內地的執業環境。

      注:CPD學分是澳門醫療人員執業註冊續期的重要條件之一。“琴澳醫療衛生培訓基地”成功加入CPD後,在本基地參加培訓的學員,可憑藉課時證明自行前往澳門衛生局認可自身專業類別的學分,將有效吸引更多澳門醫療人員前往合作區參加培訓和交流,便利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就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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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經合作區備案的澳門藥學技術人員在藥品零售單位執業時是否可以銷售澳門已上市的藥品?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副局長邱潤華:

      已備案的澳門藥學技術人員在合作區執業時,必須遵守內地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在內地上市的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才可以在零售藥店上架銷售。未取得上述證書的藥品,不得在內地(包括合作區)銷售。

      問:哪些人員能在合作區申請藥品零售單位執業備案?如何申請備案?如果想在合作區開辦藥店,有哪些諮詢渠道?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副局長邱潤華:

      具有澳門居民身份,持有澳門有效醫療人員資格認可證書的藥劑師、中藥師、中醫生和藥房技術助理;經合作區藥品監管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同時不存在國家規定不宜從事藥學服務的其他情形。

      另外,經合作區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的澳門藥學技術人員,也可以申請藥品零售許可開辦藥店。

      開辦藥店的相關指南及流程,可詳詢合作區商事服務局食藥受理窗口(諮詢電話:0756-2990168)。申請人應當按照備案辦法提交備案材料,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將於近期出台具體的備案辦法,屆時請留意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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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管理規定》對打造合作區特色的醫療體係有何作用?

      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副局長馮方丹:

      本次發布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管理規定》,明確了允許澳門現行法律下15類醫療人員可通過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在合作區醫療機構執業,以小切口的方式推動兩地醫療人員的醫療技術和標準融合,營造粵澳兩地醫療人員合作共事場景,更好滿足琴澳居民就醫需求及習慣,構建良好的生活環境。

      隨著法規的落地實施,合作區將成為兩地醫療人才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平台,為打造合作區特色醫療體系奠定堅實的人才基礎。與此同時,通過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的融合發展,有利於澳門醫療專長、特色管理模式及醫療資源優勢引入合作區,提供更多維度的基礎和專科醫療服務,與合作區醫療機構在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專科建設上協同發展,逐步構建具有合作區特色的、滿足不同群體需求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來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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